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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性员工拒绝夜间出差后被解雇,仲裁裁定公司不当

瞿女士(化名)接到公司的一项出差通知,要求她从上海乘坐硬座火车前往成都,且次日早上9点必须到达成都办公室打卡。瞿女士感到此安排过于苛刻,拒绝了夜间出差要求。公司行政人员则告知她,如果不出差,将被记录为旷工,三次旷工后将被解雇。三天后,公司果然以旷工为理由,向瞿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瞿女士担任上海一家公司的项目经理,接到的出差任务令人担忧。公司为其安排的火车票为夕发朝至的硬座,同时其住宿也选在了偏远的郊区,前往成都办公室需耗费一个多小时的公共交通时间。面对这种毫无休息时间的要求,瞿女士明确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我整晚都不能休息,实在是太疲惫了,我不去。”面对她的拒绝,公司则表示不出差将被视为旷工,迫使她无奈接受。

然而,对于公司的解雇行为,瞿女士并不认可。她主张这项出差安排极其不合理,严重侵犯了她的休息权。根据她的理解,作为一名员工,她有权利拒绝这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更何况,她已经提前告知公司拒绝出差,并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则认为即便出差安排较为紧凑,实际给瞿女士的出行时间依然足够。他们还强调,选择硬座与郊区酒店是出于成本考虑,称她的不出差影响了项目的进展,造成一定损失。

在双方争执不休情况下,瞿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裁定用人单位采取的解雇措施属于违法解除。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员工在出差途中应视作工作时间,若此安排过于苛刻,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休息,便可认为侵害了员工权益。

当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出差时,如果出差期间并未给员工带来额外工作负担,且处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差,单位可依据管理规定执行。无论是出差所需的时间还是工作时间,都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长的还应认定为加班,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此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网友们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这种只顾成本而忽略人性的做法有失公允,也引来对企业变相裁员的猜测。媒体对此评论称,休息权是每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这一事件的裁决则明确阐明了企业管理权不得超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透过这张车票,能看出劳动者对自身法律权利的基本认知,亦反映出法治对于职场不良行为的坚决反对。企业只有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